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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章程
慈善基金章程
道泽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道泽公益慈善基金”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宗 旨: 致力于帮助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全体执业律师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 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法律帮助; (二)提供经济资助; (三)其他捐赠。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三名理 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必须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或向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捐赠人; (二) 已向基金会捐赠款项。
第 九 条 理 事 的 产 生 和 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及捐款最多的两名捐赠人担任。 ( 二 ) 理 事 会 换 届 改 选 时, 由道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及捐资最多的两名捐赠人提名候选人,由全体捐赠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 届理事。 连选可以连任。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 二 ) 选 举、 罢 免 理 事 长、 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 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 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 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 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 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 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 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 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基 金 会 遭 受 损 失 的, 参 与 决 议 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 十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理 事、秘书长为义务担任职务,不向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 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 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 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 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可以由非律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一)未向基金会捐赠款项的;(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受过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 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 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 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 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 和使用计划; ③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④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 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⑤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于: (一)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的自愿捐赠; (二)个人捐赠。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本基金会的救助群体提供援助; (二)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提供工作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 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 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 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为 业 务 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 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 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 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 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其他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12月 3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